传统的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第一层意义是住宅建筑的基底占地以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第二层意义是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国家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开发商开发土地修建房屋也是有偿使用土地的,而开发商要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而出让土地指的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把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时间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且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的一种行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并非是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