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烈士的行为涉嫌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