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维护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与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明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制定本规程。 2.0.1商品住宅 由建设单位建设并销售,由买受人通过合法交易方式购买的住宅。 2.0.2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2.0.3质量缺陷 商品住
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二年退还符合规定,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法》在补充协商不成且合同无其他相关条款的情况下,保修金返还可以适用最长二十四个月的交易习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写法如下: 1、首先需要写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基本信息; 2、然后需要写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限以及质量保修责任; 3、最后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
一、工程保修责任为承建商; 二、物业项目较大或工程遗留问题较多时,物业管理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保修工作联合领导小组; 三、争取建立工程维保款结算联合会签制度,在物业服务企业未签字时,建设单位不与承建商结算保修工程款; 四、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立即
桩基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范围; 2、质量保修期限; 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成本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装饰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主要包括保修范围、保修内容、保修期限、等内容,相关规定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写法如下: 1、首先写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信息; 2、写明工程名称、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金的支付或返还等等; 3、最后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
承担房屋质量问题保修责任的是房地产商,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