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保管人的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办报告。 2、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行为的要求 保管人应当
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基金保管人与托管人的区别: 1、本质不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职责,同时收取一定的报酬。在托管协议下,基金管理人负责运作和管理基金,同时支付给基金托管人一定的报酬。 2、主体不同 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例如天弘基金、广发基金、泰康资产、东兴证券等。基金托管人则通常是商业银行,例如中囯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
保管人的责任: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 5、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遗产保管人侵吞遗产,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
二者区别为: 1.合同性质不同。顾名思义,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 2.合同的生效时间点不同。有偿保管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并生效;无偿保管合同双方的合意仅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合同生效需要交付保管物才能实现。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6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合同法》
保管合同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遗产。保管人不称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 保管遗产所花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无偿保管合同只要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存在过失的话就不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尽到责任或由于过失而发生意外,即便是免费保管,还是要赔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定性为不可抗力条款一般情况下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