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退还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 1、在投标截止日没来投标,之前也没有任何通知。 2、向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以后,突然放弃投标。 3、中标以后,接到通知书的30个工作日以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和招标人签订合同。 4、如果在投标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 5、如果在投标过程中,因为违反规定,被他人投诉或举报,事情还没有解决,可以暂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待事情结束后,根据情况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退投标保证金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比例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合法。 招投标保证金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缴纳的保证金均可全额返还。 在申请取保候审后,作为申请人需申明并负担保证金的责任,而待取保候审措施被解除或相应进行变更时,通常会将保证金悉数归还给当事人。
中标人在中标后,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积极主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持已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款收据(如有)、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以上均为原件)到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开具退还保证金通知单,然后持上述材料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交保证金不一定能取保候审,还需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