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成立保险代理公司法人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2、必要的财产和资金;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以及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也就是明确规定保险从业人员不得以“返佣”手段来吸引客户投保,即“返佣”行为从根本上就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