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购买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为必要环节,且此事宜需由该受益人亲自签署确认书方可生效。
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限通常从保单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投保人拥有合法权利在零风险的状况之下撤销保险合约。
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现金价值期限主要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倘若被保险人决定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或者申请保单抵押贷款,那么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本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金额。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 1、协商和解。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诉讼解决。诉讼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3、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解决纠纷。
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必须具的要件如下: 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 第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第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保险额度必须符合规定。 第六、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认可。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因为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还没有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全部退还给投保人。但是,投保人应该向保险人支付必要的手续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犹豫期一般是10天,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期限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合同犹豫期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保险合同的中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届满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 (二)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或缴费宽限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例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
保险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 首先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其次,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