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 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因此,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在诉讼中,法院是不会去鉴定借条的真伪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借条为债务成立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要辩驳的,需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借条是假的,或者证明是在被对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一般借钱给别人打借条好,借条和欠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
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就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
被胁迫写下借条的举证: (一)被胁迫写下借条后,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二)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 (三)与对方接触时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可及时拍录取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
借条和欠条的效力不存在区别。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的证据效力,即借条、欠条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写借条的时候要开头要写明借条这两个字,然后要用大写的方式写清楚,大写的时候注意不要写错。借条借款的日期一定要写明,还款的日期也要写明,这样才可以证明你的借条具体的日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
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就是实际出借金额的话,以借款人所证明的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区别: 一、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二、形成的原因不同; 三、欠条和借条诉讼时效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钱给别人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的可以起诉,对于有转账记录而没有借条的情况,可以通过你的主张以及银行转款记录来认定是借款关系,当然如果能提供借条更好。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