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第三人是债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协商一致,是可以以房抵债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所达成的以债务人的或经第三人同意的将其依法所有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方式被称为以房抵债。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
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不一定非要同意。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债权有时效已过之事实,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的请求权被阻却,义务免于履行。对于权利人而言,债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债权仍是完全债权。 2、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私权利,是否行使属于抗辩权人自由行为的范畴,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
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不一定非要同意。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死亡前将财产过户到其他人名下,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撤销。 法律依据如下:《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债务。债权人起诉时,应当到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受理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出现,法院对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 判决生效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只要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仍可采取拍卖债务人的房屋等财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被告)经法院通知后,应当到庭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根据庭审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债务人死了,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 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