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
夫妻离婚后,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怎么判决由实际情况而定,主要考虑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进行偿还,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财产清偿,如果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实践中,以下几种债务法院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比如车子,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
夫妻离婚后,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怎么判决由实际情况而定,主要考虑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
1、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专门服务及特定个人人格魅力作为标的的承揽、代理和劳务合同等产生的债务,应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其标的的特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不承认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如找证人证明、债务用于子女教育支出、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