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有: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即使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生,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夫妻单独债务有:(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
1、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
如果丈夫去世了,还有债务没有偿还完成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妻子进行偿还,不管是从继承法来说,还是以婚姻法来说,妻子都有这个责任和义务。(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的有: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