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伪造债务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而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离婚后不用承担债务的做法: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情形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
下列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所负债务。 下列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
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在公司债务清偿的民事案件中,债务清偿的民事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而股东承担的公司清算责任,民事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公司。如果把公司债务清偿与股东清算作为同一之诉合并审理,明显与民事责任主体的同一性相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夫妻离婚后债务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或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借款人死了不管其妻子承不承认,只要债权人有借条和汇款单据就是证明此债务的最好证据。协商不成,直接去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丈夫离婚前借款,协议离婚后生效,该借款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是怎么处理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的处理有以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七条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 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