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以下情形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63条规定,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93条规定,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合伙企业根据组织方式的不同,债务分担方式分为三种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第81条,债权人转让
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离婚后不承担债务要证明产生的债务是由一方进行使用或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
债权债务结算是指把某一时期内的所有收支情况进行总结、核算。 《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联系与区别有以下规定,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
婚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但是一方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法律规定有:《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等。 《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
1.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 2.协商,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 3. 调解,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 4.仲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