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采取除借条外的其他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
债务加入行为表示自愿作为债务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应当与原债务人共同履行还款的义务。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1、可以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
婚后一方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应由夫妻以收益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夫妻双方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范畴,但如果其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经营一方享受了收益,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其承担的清偿义务,应以收益中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
1、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利息应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 约定个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2、如果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因为感情恶化或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以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 并因债务人的履行而因其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种类繁多,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2、数个独立的债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种情况一般是
未约定管辖权的依照民法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债务利息支出属于不可控制性支出。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的行为。 而个人债务利息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及其约定利息的法律行为。 债务利息分别有:国库券付息、向国家银行借款付息、其他国内借款付息、向国外政府借款付息、向国际组织借款付息、其他国外借款付息等。
在追讨债务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下列几点: 1、一定要注意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之后进行的诉讼,虽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对方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话,那么将导致起诉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所以,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一定要关注诉讼时效。 所以一定要在诉讼时效还没有经过的时候,进行诉讼,或者直接阻断对方的诉讼时效的抗辩,这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