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3.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4.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如果借款时双方出于帮助和信任,约定不支付利息或当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不支付利息。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 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 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以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为准。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
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点。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3、形式要件。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5、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公司债务重组需要审计的内容有。 1.控制环境,审查企业披露的债务重组事项是否确实存在或者发生。 2.检查重组的方式或者具体内容。 3.审查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记录,确定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有关债务重组信息的披露是否恰当。 5.关注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债务承担的特征有: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发生变化。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债务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
个人债务起诉中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个人债务的义务的证据,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个人债务担保人或介绍人,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若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个人债务的义务的原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