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同意的,债务转移无效,原债务人仍应继续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
如果是属于夫妻一人债务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张偿还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在离婚时就该债务约定一方偿还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找指定的一方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没有效。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只要债权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处置双方的共同财产。避免逃避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为另一人名下的情况。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离婚中夫、妻、债权人保护自己的方法: 1、应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应防止在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认可。 3、在离婚中,应对夫妻双方没有明确提出处理的债务的承担做一个约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