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以下这些: 首先,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 其次,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最后,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自愿放弃抗辩权。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债权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有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债权是债权人合法所有的;质押债权经债务人同意;并且质权人和出质人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自质权出质登记时质权就依法设立。
破产债权的构条件: 1、破产债权是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债权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债权不可以抵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而且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借款合同无效是否存在债权在视具体情况而定,借款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没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出借人出借了款项的,借款人需要返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