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证据有: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的事由而归于固定。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之所以需要确定: 一是根据本法第203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对同一定时期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但债权终需要清偿,在清偿的条件出现时,债务人具体应清偿多少债权,应有一个确定的数额;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
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 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债权质押设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向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双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 尚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
共益债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2、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3、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 4、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 5、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因为债务人财产自身的原因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
据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及其权利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属于依法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所以说债权凭证的持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者是其他组织终止的,依法取得债权人财产权的继承人或权利这个继受人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债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经查证属实后,应当为其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可以随时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