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假释是追求积极刑罚效果的处理手段。在适用主体方面,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人才适用假释制度。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有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
假释作为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有着严格的程序限制及审批条件。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