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资产评估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
公司法重大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
我国公司法奉行的设立原则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了的设立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及取得法律主体资格。所谓核准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设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
公司法并没有对出资时间做出限制,出资时间一般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没有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
公司法规定不能持干股的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6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公司变更名称要求公司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公司名称变更流程: (1)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核准公司的新名称,需要到工商局窗口进行领取核名的表格,并且填写核名的相关资料,核准新公司的名称,需要提供5个以上新公司的名称; (2)公司名称变更需要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文件; (3)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变更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要求填写公司变更的表格,加盖公司公章; 需整理公司章程修正
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进行了简化体现在: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新公司法认缴出资额方面的修订有: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