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享有股东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章程未规定,按股份比例确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忠实义务是明确的针对公司的一些高层管理人员的规定。要求公司的这些高层管理人员肯定必须是对公司忠实的; 因为身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有些时候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或者是商业秘密,高层管理人员都是知道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知情权;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解散原因,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公司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司资产。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成立同业竞争公司。 3、公司固定资产出资不明致其出售所得归属产生争议。 4、公司股东之间达成保证固定回报协议被诉侵害公司财产。 5、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职不当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主要有以下内容:《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依照《公司法》,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是谁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