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谣言的,公民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打110的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谣言是诽谤行为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造谣大多数是通过网络实施的,网络造谣的成本是比较低的,并且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的特点,社会影响是非常大的。根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可以变更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阶段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审查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审判阶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公安机关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从“三个规定”的内容、起草背景、重要意义、后果等方面,结合典型案件,深入浅出的剖析解读,强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遵守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三个规定”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对司法工作权威性和独立性的认识,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
公安机关未告诉被害人复议时间不合法。 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算起,七天之内可以向原公安机关提出复议,要求立案调查。复议申请书要说清楚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收到控告人的复议申请书,会重新审核案情,在七天之内做出决定,并且告诉当事人最后的决定。 原公安机关复议之后还是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的,要做出复议决定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于结果不满意,可以在七天之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要对案情做出分析,在七天之内对给予当事人答复。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立案调查,下一级的公安机关要遵循上一级的决定,撤销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受理以外的一切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大多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国家安全机关承担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上述案件,侦查终结后,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缓刑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1、公安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也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院反映情况,由检察院督促公安立案。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