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一次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公安立案程序是: 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公安解除取保候审,是指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取消取保候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资料一般不能直接提供给当事人,因为其中牵涉诸多安全责任问题。如当事人需要依法获取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在打官司的时候,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证据。 《民诉法》规定客观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法取证: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法》规定不得阻碍法院取证: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回表示强制措施已经结束,并且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禁止性规定,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为1年,届满就应该退回。 办理取保候审的时候交纳的保证金,在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或变更取保候审措施的时候,通常情况下是要退还给当事人的。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地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往往有其理由。要弄明白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要先明白立案的条件。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两个条件之外,公安机关还会审核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一般会让报案人去有权管辖的机关报案,让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立案。 如果满足了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还是不给立案,该怎么办呢?可以从以下三个途径来解决: 1、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公安不允许改名,我们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并在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同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构成可诉的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不履行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职责;二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 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三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他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工作有监督权利。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个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审判.这是对于刑事诉讼来说的。 另外,检察院自己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有侦察权,可以自己立案侦察起诉。而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是监督的作用。 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反映向法院抗诉。 总的来说,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辩护方和法院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关系.检察院这个时候是控诉方。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时,被拘留人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情形,实施拘留后要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公安拘留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