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售后公房是指房屋由单位作为福利分房分配给职工居住,根据房改政策把原来的使用权变为产权的房屋其与一般商品房一样,都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公房权益如何判决法院在处理该公房问题上主要遵循以下五点原则: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
离婚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房的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
答:售后公房是指房屋由单位作为福利分房分配给职工居住,根据房改政策把原来的使用权变为产权的房屋其与一般商品房一样,都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
答:售后公房是指房屋由单位作为福利分房分配给职工居住,根据房改政策把原来的使用权变为产权的房屋其与一般商品房一样,都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系单位自管公房,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取得承租权,离婚时不符合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则仍由原承租方继续租赁如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