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公民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人格尊严。 (3)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宗教信仰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5.监督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特殊群体的保护 (1)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妇女的平等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的平等权。 (3)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4)婚姻、家庭、儿童、老年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