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章丢了,责任人处理流程为: 1.报案。公章在公安机关是有备案的,所以在丢失后要第一时间由法定代表人,带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2.声明公章作废。拿着报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 3.自登报公示起三天后,公司法人需亲自持整张挂失报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拟写并签名的丢失公章说明材料,办领新的公章。 4.刻制公章。到公安局备过案的指定合法刻章资质机构单位,去刻制新的公章。
公章丢失后,法人携带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到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在公章丢失地的省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在公安机关备案,并出示生效的登报文件,申请重新刻制公章。经治安管理科审批通过后,可到有合法刻章资格的单位刻制公章。然后联系开户行,并出具公司公函,填写申请书,更换新印签。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第八条规定,提供齐全资料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