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建议量刑与法官实际判刑有很大的出入属于合法现象。因为对于公诉人量刑建议,法院只是一般应当采纳,但在存在特殊情形时法官可以独立审判,不受量刑建议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基本上不会,事实上,公诉案件因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强大的权力,一方面事实和法律上面错误都会很少,证据不足可以补充侦查之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对于以下两类公诉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公诉人和律师区别在于: 公诉人就是国家的代表,负责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一般由检察院担任,相当于原告。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表,负责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相当于被告。 也就是说,公诉人是服务于法庭的,律师是服务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院公开宣判不通知公诉人不合法。 法院在进行公开审理时,应当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公开宣判时,公诉人员应当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公诉人需要当庭宣读的笔录如下: (1)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2)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公诉人不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公诉人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代表,其职责是追究犯罪、支持公诉,与案件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属于当事人范畴。
公诉人是不用当事人来直接提起诉讼,而由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的人。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公诉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相应的刑罚。
不会同时发话,而是分开说。 公诉人是代表国家为被害人说话的,在你说为何不帮被告人说话的问题上,这明显是一个矛盾,如果连公诉人都为被告人说话,请问谁为被害人说话况且无论被告人在何种情况下犯罪,都是犯罪了,必定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能会涉及到公诉人的参与:1、通常情况下,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这意味着它们需要经历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三个依次进行的环节;2、对于特定的某一起刑事案件来说,如果公安机关在开展相应调查后,得出罪行认定清晰且证据确凿有力的结论,那么他们将会将与案件有关的详细材料呈交至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并建议启动公诉程序,而在此过程中负责相关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将扮演公诉人的角色;3、在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处理的阶段,检察院将会对公安机关提交过来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只要发现事实明了、证据确实充分,而且需要启动公诉程序的话,他们便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