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但是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警告、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暂扣或没收船舶、浮动设施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
内河海事纠纷赔偿会受到限制,遇到海事纠纷必须要严格按照海事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理,确保纠纷问题得到顺利的解决。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165条规定的船舶碰撞应当理解为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即直接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