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记条件上,结婚双方当事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男方不可以早于22周岁,女方不可以早于20周岁。并且根据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并且没有配偶。 双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是当地的常住户口。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办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材料,必须是合法且真实的。 其次,在提交证件和材料上,除了双
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孩子年龄和双方条件综合考虑。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军人离婚,现役军人与非军人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一规定所包含的内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必须是非军人;离婚请求由非军人一方提出,而不是由军人一方提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只有经过军人一方同意,双方才能离婚。 军人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军人离婚孩子并不一定归军人。按规定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女方抚养;两周岁至十周岁之间的孩子看双方的条件,谁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由谁抚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要遵循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愿意跟谁就归谁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支付。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支出、当
军人起诉离婚可以到地方法院,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新婚姻法军人婚姻的规定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条规定。具体内容是: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夫妻一方为军人的离婚时,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以外,必须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才能离婚。具体程序和正常离婚差不多,特殊规定除外。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
法院受理军人离婚时间是受到诉讼状后七日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1.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2.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
根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