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
因为丈夫是现役军人,平时在部队服役,对于妻子和家庭的照顾较少,夫妻两人也是聚少离多,妻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便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婚姻家庭律师对此指出,考虑到军人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只有在军人在婚内存在重要的过错时,军人的配偶才能起诉离婚,否则是不能起诉离婚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于非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军婚受到法律保护,在婚姻法中有与普通婚姻不同的地方。如果军婚需要离婚的,必须经过军人的同意,《婚姻法》中第三十三条有规定,军人的配偶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军人的配偶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一般来说不合格的情况还是挺多的,毕竟涉及到军人信息的问题,所以婚检严格也是正常的,比如说近亲结婚,这绝对是不允许的,这样孩子生下来可能会有问题,而且即使不是军人结婚,近亲结婚也是不好的,所以不要近亲结婚。 2.还有就是传染病,这个不用多说了把,如果有传染病那么就需要隔离了,毕竟军人是呆在一起训练的,只要有一位传染病影响的就是整个群体,所以作为军人的伴侣是不能有传染病的,对于日常的护理要做的好。 3.还有就是自身有遗传症状,这也是需要注意的,遗传状况传给下一代的子女是完全不行的,就跟上面的近亲结婚是一样的,还有就是生殖器的问题,如果生殖器有问题也是不能过婚检的。
军官结婚要政审女方父母。
军官结婚要政审女方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对其他人有区别的专门的保护措施。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军婚男方提出离婚不一定必须要离婚,视情况而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一方是地方人员,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提出离婚的,军队“视情进行调解”,“可商请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不经调解,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就可以办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