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有如下规定: 1.《刑法》第79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刑法》第83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刑法》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受贿罪能否获得减刑要看是否符合减刑的要件,符合减刑的条件就有可能会判处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 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78条第1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
对于犯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在监狱服刑经过中,积极表现,只要符合要求就能够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78条第1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一、如果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没有机会减刑。 二、如果是死缓,缓期执行的,在二年缓刑期内: 1、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
法律上减刑假释制度是: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
犯诈骗罪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