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有效。并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可以签订合同,只有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才可以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果分公司无权签订合同,则未经总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不可以,分公司负责办理部分业务,总公司才是具有最终解释权的,不管分公司接到还是总公司接到,外经证必须是总部开具的,法律问题也是总部承担的最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致同意通过:同意任命XXX为X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分公司的业务联系及具体工作安排,任期X年。 XXX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XXXX年XX月XX日
可以按照季度缴纳。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外省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分公司工商设立登记。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独立核算,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方便分公司自主经营。非独立核算,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进行简易核算,方便上级单位有效控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管理上有独特的组织形式。一般会带来以下两个坏处: 1、隔断不同项目对同一资源需求之间的配合,一个产品的研发到投入市场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动,而独立核算无疑建设了联动机制。 2、削弱不同资源在同一项目中的配合,部门之间的联动少了,互相协作关系没有那么强烈,会导致各自为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其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具体根据总公司要求确定。
企业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