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死亡的,按以下情形分割共同财产: (1)、另一方配偶取得一半的财产,另一并财产按遗产继承; (2)、如果有订立遗嘱的,按遗嘱分配,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都没有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视情况而定: 如果房子是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那么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需要分割。 如果房子是婚后全款购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分割的。因为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房,登记自己名下,且能够证明出资完全属于个人财产的,也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如果房子是婚前贷款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还贷的,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如果是婚后贷款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子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在通常情况下,土地是无法进行分割的。 实施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制度之后,对于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物权方面的保护都产生了显著的有益影响,从而有助于明确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并为妥善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所引发的纠纷问题,以及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土地承包的各种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套坚实且有效的基础依据。
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原则上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可协商经营方案,无法协商则由法院根据经营贡献、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归属,并由取得店铺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需要依据双方达成的意向具体写清楚涉及到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探视权、抚养费等方面,如果涉及到其他财产分割需要一并写清楚,涉及到的债务也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
离婚时财产分割需优先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一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可主张其少分或不分。
原则上共同债务一起还,个人债务自己还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