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
问:我1993年参加工作,1996年10月结婚,2002年11月开始把离婚摆上了议事日程在我的婚姻存续期间内,单位每月从我工资中扣除80元住房基金,说是个人扣多
离婚纠纷中的股票的分割一般会按市值进行分配,如果按市值分配有困难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遵循的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2)男女平等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5)有利生产与方
问:有这样一个情况想问下,因为男方不承担家庭义务(工作不稳定,即使有收入也是大部分用于自己,性格也不和,有多次家庭暴力发生,经过多次协商或者吵架后都没能有所改变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