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 3、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前一方全款买房的,应认定房屋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归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款 虽然房子在婚前是由个人进行首付的,但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尽管房产证只有您的名字,房子也有配偶的份。如果遇到离婚等情况,夫妻需自行商议。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给房产证署名一方,未来房贷自己偿还。但是对于另一方,需要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涨价的部分进行补偿。 2、婚前个人贷款买房未办理房产证 房产证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有力证据,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属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属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属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因为没有房产证,需要你们双方先自行商议,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3、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加名 现在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前全款买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这个条件下结婚并不能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加名,离婚房子毫无疑问还是个人的。但是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加名实质上算是一种赠与行为,加名后另一方有权分割房产。”
“1、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全款购房或贷款购房的,不管房屋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买房,在结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是婚后房屋增值的部份及共同还贷的部份,除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部份,不管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都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一方能证实,还贷的资金是来自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份就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
“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房屋归属,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的,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一方主张的,可以由一方获得所有权,给与另一方相应赔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价款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均分。房屋若为婚后购买,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仅登记一个人的名字属登记瑕疵,可以补正,不影响真正权利人权利的享有。需要注意的是,未登名的一方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房屋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为均分,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需要给予对方充分的补偿。
离婚后动迁房子的分配要看房产的归属,如果是双方共同所买,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分割时要按照平等的原则金分割;如果是一方的私有财产,该拆迁房是一方在婚前取得的,那么归一方个人所有,分割时也归一方,另一方没有关系。在分配时需要同其他共同财产一样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丈夫去世遗产需要通过合法的继承方式进行分配。在我国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如果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这样对财产分配的: 1、首先将丈夫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其次丈夫的遗产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还在世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共同继承 ;如果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按第二顺序继承,即兄弟姐妹进行继承。在遗产分配时,对于老人、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生前对丈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