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可不可以刑事和解,要看累犯所犯的罪名,以及被害人是否愿意和解等情形而定。
刑事和解,是指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被害人谅解,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损失赔偿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与磋商,进而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刑事和解后,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是刑事案子不能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 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对此,《刑事诉讼法》第279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
可以在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