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通常是分为三个阶段的,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规定的办案期限。例如侦查阶段,这个期限通常是两个月,但在案件满足一定条件时,公安机关通常会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或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每次可延长一至两个月,通常最长侦查羁押期限为7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无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需提请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为一个月,最多延长半个月,但可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退侦后审限重新计算。审判阶段通常为两个月,最长可再延期四个月。所以综合三个阶段办案期限来说,一个刑事案件通常在5个月左右,三个阶段最长可达到18个半月。
刑事案件到了法院有了起诉书,法院会通知辩护律师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法院在受理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后,法院应当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辩护人。所以,法院在受理后,会通知辩护律师,并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辩护律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但以下三种情况,必须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办案机关会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人、聋人、哑人又或者是精神病人。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也必须有律师辩护。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这要行为人所涉嫌的具体罪名来计算,根据刑法规定,刑法追诉时效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最高刑决定,罪名量刑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不满十五年的经过十五年;其它的,经过二十年。如果最高刑是死刑的,就应该经过二十年。但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且犯罪嫌疑人逃避侦察的,永久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般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可能会判缓刑。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 然后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 最后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刑事案件没有证据不能立案处理。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必须要有证据来查明事实,没有证据的刑事案件就不能成立,当然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需要侦查部门根据案件线索经过科学、细致的调查收集来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的流程为: (一)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且已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侦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经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法律条款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除依法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外,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