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的。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刑事申诉受理机关不收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条件为: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属于本院管辖;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材料齐备。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
属于。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1、申诉是指没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的提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2、提出控告的人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控告的目的在于惩治犯罪,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控告是在审判前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既无时效限制,又无审级规定,因此,申诉人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对申诉时效和审级不作规定,对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
1、刑事申诉期限一般是七天。 2、当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在在七天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其提起公诉。 3、此时,检察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如果满足条件,检察院就会提起公诉。如果不符合条件,就将复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4、检察院不起诉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