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