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 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 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中止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对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应当依法延长侦查羁押
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1、存在意义上的新证据和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 2、新发现的新证据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证据。 3、关于新出现的新证据和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
【法律依据】调解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
刑事诉讼法中期间期日的区别如下: 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
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搜查的要求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刑事诉讼法中的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刑诉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程序性违法,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违法性行为。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
刑事诉讼法指认现场存在问题如下: (一)指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实践中运用的指认常常有指供嫌疑; (三)指认的操作缺乏保障安全的配套措施; (四)指认结果的准确性受多种因素影响; (五)配合使用的法律文书不规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