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刑事程序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此时前罪的追诉时效就中断,诉讼时效应当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从头开始计算,这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中断不一致,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必须要在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才能重新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豁免权主要体现在: (1)辩护律师有权就其在其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当事人有关事项及有关交流,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且不受拥法律追究。 (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只要不是故意伪造,不受法律追究。 (4)在刑事诉讼过程,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与人身自由及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司法机关不得对其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
民事诉讼辩护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区别在适用范围不同和权限范围不同。诉讼代理人可以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条件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可以,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且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我国的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以下权利: 1.进行陈述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法庭调查时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4.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6.申请回避权。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具体如下: 1、有权委托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叫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当事人的支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律师叫代理人,不是独立的一方,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办事。因此,辩护人不能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能行使辩护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分别请律师做辩护人和代理人。辩护人和代理人可以请同一个律师,但应当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2、请求回避权。 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和原告人地位是平等的。 4、有权对原告人提出反诉。 5、上诉权被告人不服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可以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这类案件的受害者应积极地按照法律规定,递交这类案件
1、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针对一起刑事案件,国家为了能够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可以顺利进行,就可以授权给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这种方式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作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