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刑事案件和解程序,是刑诉法规定的一项专门程序,但当事人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也就是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侵犯财产罪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案件受案后可以传唤,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拘留不是罪名而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3、在身边或者住处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等。
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需满足法定情形,二是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法定情形包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拘留最多是三十七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绑架属于刑事。绑架,是指出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版权纠纷通常属于民事纠纷,抄袭是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
刑事案件转治安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文转。立案后转,在办理过程中,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1.首先写明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2.写明上诉请求(具体的上诉请求)3.写明上诉理由(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刑事转行政案件的流程如下: 刑事立案后,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即可以将立案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