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几条规定毒品定义?毒品的定义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来确定的。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三大原则:1、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982刑法没有进行过修改。 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行;该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修订后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刑法施行后已进行了5次修正: 第一次为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二次为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第三次为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第四次为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第五次为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当行为人实施放火等行为造成非重大实害结果时,即构成第114条的犯罪既遂;倘若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第114条的情况下又出于故意或是过失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是重大财产损失时则应当以第115条第1款加以处罚。第115条第2款是与本条第1款主观方面迥异的两种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基于过失实施放火等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是重大财产损失时才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刑法有比其他法律更强的阶级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不仅如此,刑法作为公法,和其他法律(尤其是私法)相比较,有更强的阶级性,其内容更明显地体现出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性质,如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叛国罪、颠覆政权罪、武装暴乱、叛乱罪)、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妨害司法罪的规定等。 2、刑法具有社会性 刑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即它不仅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也要维护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如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