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死刑后,若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缓刑,若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走私海洛因50克以上的,法定最高量刑就是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如果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减刑。 1、在缓刑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在生产劳动中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协助政府破获重大案件,消灭灾害事故或制止其他罪犯逃跑和行凶等破坏活动,对国家和人民有其他重要贡献等。 2、缓刑二年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3、如果判决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则不可以减刑。
下列人员不可以判处死刑: 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三、没有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卖,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1、死刑未决犯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停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自然人只要还没有死亡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在尚未执行死刑之前的这段时间,对于死刑犯来说可以最后处理个人事务,处分个人遗产,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行: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投敌叛变罪 间谍罪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抢劫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盗窃罪
怀孕的罪犯在我国不可以判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1、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在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