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护理的十八项核心制度主要有:1.护理安全管理制度;2.护理质量管理制度;3.抢救工作制度;4.病房管理制度;5.病房消离制度;6.护理查房制度;7.护理会诊制度;8.分级护理制度;9.患者身份识别度;10.患者健康教育制度;11.査对制度;12.给药制度;13.护理交接班制度;14.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15.防范患者跌倒坠床管理制度;16.防范患者坠床、跌倒的预案及处理流程;17.压疮的预防制度;18.压疮的预防管理制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是一项为了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而出行的政策。 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这里的“法”,首先是指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
医嘱查对制度的内容:1、医嘱需医生下达护士核对后方可执行。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再执行;2、一般情况下,医生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应即刻据实补记;3、指定执行时间的临时医嘱应严格在指定时间内执行。医嘱执行后执行人注明执行时间并签名4、医嘱需班班核对,每周总查对两次。
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相当严格,对于二类精神药品,在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方面都予以规定,具体体现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仲裁是经济纠纷,要有仲裁协议,约定纠纷走仲裁程序,如果没有约定就只能诉讼。另外,仲裁裁决虽然有一裁终局性,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保证安全运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及原植物种植单位在调拨麻醉药品时,应凭卫生部核发的运输凭照或盖有麻醉药品专用章的发票办理运输和邮寄手续。铁道、交通、邮电部门应加强管理,及时运输”。根据上述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运输药用鸦片(即生产麻醉药品的基本原料)时,必须凭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原植物种植单位调给医药管理局仓库由发货单位派人押运,由仓库调往生产药厂由收货单位派人押运,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押运员人数,按运输部门规定办。 第二条运输麻醉药品,除药用鸦片外,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在运单货物名称栏明确填写“麻醉药品”不得简化,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该批麻醉药品的发票或调拨单应附在货物运单上,随同递交到站交给收货人。 第三条运输鸦片和麻醉药品中的大包装原粉向铁路、水路托运时,一律采用包裹(快件)运输或民航空运,尽可能采取直达运输,减少中转环节。 第四条中转单位再转运麻醉药品时,凭原运输单据办理运输手续,原运输单据随货同行,中转单位要做好收货和中转记录备查。 第五条运输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后,要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为了运输途中安全,铁路不得用敞车运输,水路不得配装舱面,公路运输要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第六条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要认真查找,并迅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麻醉药品被盗案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并抄送中国医药公司。
所谓“门槛费”,规范的说法应该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医保基金与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医疗费”的医保制度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这个“个人先负担的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一般而言,起付标准主要与医院的等级以及选择门诊或住院的就医治疗方式有关: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最低,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最高;住院起付标准高于门诊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病人自负,增强了参保人员的费用意识,有利于减少医保基金的浪费。小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被参保人自负,节省的资金有利于更好保障高额费用疾病风险。设定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高于门诊治疗,可以对降低标准入院、小病大养等浪费医保基金的行为从经济上进行约束。 根据医院等级设置不同的起付标准,有利于引导参保患者根据病情选择医疗机构,逐步实现分级就医,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体系。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门槛费”的费用也是参保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是医药机构或医保部门额外收取,只不过这笔费用按规定需要参保人个人先行负担。
医疗核心制度有: 一、首诊负责制度;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三、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四、会诊制度;五、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六、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七、术前讨论制度;八、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九、查对制度;十、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十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十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十三、新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十四、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十五、分级护理制度;十六、危急值报告制度;十七、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