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也就是说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1、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加以确立和完善,是充实我国婚姻家庭法内容,完善结婚制度,保证婚姻家
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体现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
夫妻分居的制度如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2、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弥补了社会道德功能之不足和现有刑法制度之空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2、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弥补了社会道德功能之不足和现有刑法制度之空白。
夫妻分居的制度如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是不利于婚姻,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不例外。它不仅在调节私有财产方面有其巨大的优越性,能调节私有财产的归属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