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制衡原则的规定如下: 1.《公司法》第36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2.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