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孩子母亲被剥夺监护权,在以下情况下会剥夺监护权: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反革命分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的计算分为以下情形: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
刑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的规定: 《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担任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