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动植物检疫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行为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有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判刑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