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务关系的特征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主体、关系以及待遇方面都有不同。 具体而言,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可以是单位之间或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除了定期的劳动
按规定,在劳务外包工作中员工受伤后,可要求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一起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用工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安全的义务,所以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用工单位需要负担主要责任。 同时员工与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 劳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劳务之债的给付具有人身性,其债的给付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未经约定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劳务债发生履行不能时,也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施以救济。如运送之债、雇佣之债、服务之债、演出之债等。
劳务之债根据其标的之不同,可以分为方式性劳务之债和结果性劳务之债。 具体而言,方式性劳务之债的债务人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但并不要求该劳务活动必然产生债权人所追求的效果。 结果性劳务之债的债务人不仅需要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而且该劳务合同必须产生债权人希冀的效果。
劳务关系不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调整。
全国司法案例不径一致。在深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提供劳动时,应认定劳动关系终止,与公司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如果是劳务关系就认定不了工伤,但是可以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如果有评定伤残,还可以按照伤残等级主张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劳务合同不适用劳动法的经济补偿。